EDBA在職專班修業規定(960507)

國立台灣科技大學管理學院

管理研究所EDBA在職專班修業規定

91年12月25日91學年度第五次管理學院院務暨管理研究所所務聯席會議通過

92年7月8日91學年度第十一次管理學院院務暨管理研究所所務聯席會議修正通過

92年10月29日92學年度第一次管理學院院務暨管理研究所所務聯席會議修正通過

94年5月17日93學年度第八次管理研究所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96年3月14日95學年度第五次管理研究所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96年5月7日95學年度第七次管理研究所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EDBA在職專班修業期限以二至七年為限。依本校學則規定,以在職專班身份入學之博士生未於修業期限

內修滿畢業應修學分數或未完成學位論文者,得申請延長修業期限,以二年為限。

 

第二條EDBA在職專班課程畢業最低學分數為24學分,並需提交一篇博士論文,始可畢業。

 

第三條EDBA在職專班課程包括以下類別:

1.管理基礎課程:生產與作業管理(3學分)、行銷管理(3學分)、組織與管理(3學分)、管理資訊系統(3學

分)、財務管理(3學分)等五科,未曾修習以上課程者,必須修習;曾修習者,可申請免修;修習管理基礎科

目等五科,均不計入畢業24學分內。

2.論文專業課程:由指導教授指定。

3.選修課程:EDBA/EMBA在職專班所開設之課程均可列為選修,學生亦可選修日間部研究所課程。

4.以上三點適用於92學年度(含)以後入學者。而90與91學年度入學者,應修習科目由學生本人與指導教授共同

商定之,不受上列規定限制。

 

第四條修習「海外企業研習」者,最多以承認四學分為畢業學分為限。

 

第五條研究生通過資格考試後,方取得博士候選人資格。

 

第六條研究生應於入學後二年內,通過博士候選人資格考試,未能於二年內通過資格考試者,依學則規定,應

予退學。通過資格考後應於一年內選定論文指導教授,並繳交「論文指導同意書」。

 

第七條資格考試均以筆試為之。93學年度(含)以後入學者,資格考試包括「高等研究方法」與「高等統計學

」兩科。資格考試之科目以平均七十分為及格,一百分為滿分,EDBA在職專班學生必須通過此兩門學科始為及

格。每學科以參加兩次考試為限。

 

第八條資格考試每學期舉辦一次,EDBA在職專班學生應依規定日期,事先向管理研究所提出申請。

 

第九條EDBA在職專班學生於取得博士候選人資格後,始得商請本院專任助理教授以上教師擔任論文指導教授,

並報管理研究所核備。

 

第十條EDBA在職專班學生之選課事宜、研習進度及論文計畫之進行,由各指導教授負責輔導。在未選定論文指

導教授前,則由管理研究所所長負責輔導事宜。

 

第十一條EDBA在職專班學生於選定指導教授後,若有更換指導教授之必要時,必須商請原指導教授及新指導教

授之同意,並向管理研究所報備。

 

第十二條EDBA在職專班學生於申請博士學位考試前,應於具有審查制度之國外專業期刊發表(或被接受)至少

一篇論文。所發表的論文除應是博士論文內容所衍生出來的,且要在具有學術指標SSCI、SCI 之期刊或經管研

所所務會議審查通過之期刊發表。

 

第十三條EDBA在職專班學生於完成博士論文初稿,並經指導教授與管理研究所所長同意後,得向管理研究所於

學校行事曆規定時間內,提出學位考試之申請,並應備齊下列各項文件:

博士論文被期刊接受發表之證明文件(並須具備所屬的學術指標之證明文件)

博士論文申請書

論文初稿一本

教授推薦書

考試委員名單(由指導教授提供)

歷年成績單

經博士學位考試資格審查會議通過後,方得舉行學位考試。

 

第十四條本規定若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校學則及有關規章辦理。

 
第十五條本規定經管理學院管研所所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