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MBA修業規定與學分抵免辦法內容
管理研究所EMBA在職專班修業規定 (94.10.20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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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年8月28日91學年度第二次管理學院院務暨管理研究所所務聯席會議通過
92年10月29日92學年度第一次管理學院院務暨管理研究所所務聯席會議修正通過
94年6月1日93學年度第六次管理學院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 修業期限以一至四年為限。依本校學則規定,在職進修研究生未於修業期限內修滿畢業應修學分數或未完成學位論文者,得申請延長修業期限,以二年為限。
第二條 : 畢業最低學分數為36學分,並需提交一篇碩士論文,通過論文口試後始可畢業。
第三條 : 課程分成以下四類: 1.先修課程:經濟學(2學分)、會計學(2學分)、統計學(2學分)。曾修習相關課程者,可申請免修;未曾修習以上科目者,必須修習,但不計入畢業36學分。 2.基礎課程:生產與作業管理(3學分)、行銷管理(3學分)、組織與管理(3學分)、管理資訊系統(3學分)、財務管理(3學分)等五科,各系所學生至少修習其中二科以上。 3.專業課程:依各系(所)規定。 4.選修課程:EMBA在職專班所開設之科目均可列為選修,學生亦可選修日間部研究所課程。
第四條 : 修習「海外企業研習」者,最多以承認四學分為畢業學分。
第五條 : 學分抵免依「管理學院EMBA在職專班學生抵免學分辦法」辦理。
第六條 : 入學後應商請各系(所)助理教授以上教師擔任指導教授,並報各系(所)備查。如有兩位以上教師擔任指導教授,其中至少一位須為本院專任教師。
第七條 : 選課、研習進度及論文撰寫事宜,由指導教授負責輔導。尚未選定指導教授前,由各系(所)主任負責輔導。
第八條 : 若欲更換指導教授,須商請原指導教授及新指導教授之同意,並報各系(所)備查。
第九條 : 論文初稿完成並經指導教授同意後,始得向各系(所)提出論文口試申請。
第十條 : 碩士論文口試得於各學年度十月至次年一月與四月至七月兩個期間舉行。
第十一條 : 論文口試通過後,由學校頒發學位證書,授予碩士學位。不合格者,須逾一個學期後,方得重新申請口試;重考以一次為限。
第十二條 : 本規定若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校學則及有關規章辦理。
第十三條 : 本規定經院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MBA學分抵免辦法(94.10.20更新)
91年8月21日91學年度第一次管理學院院務暨管理研究所所務聯席會議通過 94年6月1日93學年度第六次管理學院院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 本辦法依「國立臺灣科技大學學生抵免學分辦法」訂定,以利管理學院EMBA學程辦理學生之學分抵免。
第二條 : EMBA學程學生申請學分抵免,其學分抵免以18學分為上限;其中外校研究所或推廣教育碩士學分班修習之學分不得超過6學分。
第三條 : 學分抵免原則必須是入學前五年內所修習完成之課程,修業分數為80分以上者得申請抵免,並由各系所負責審核。
第四條 : 審核抵免學分之原則規定如下: (一)以多抵少:抵免後以少學分登記。 (二)以少抵多:所缺學分應予補修,如無法補足學分數者,
不得抵免。 (三)科目名稱、內容相同者。 (四)科目名稱不同而內容相同者。
第五條 : 依學校規定((91)臺科大教字第二九0五號公告),以抵免學分減繳基本學分費者,限於入學第一學期辦理,以一次為限。學分抵免於入學一週內向各系所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第六條 :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本校學則及有關規章辦理。
第七條 : 本辦法經管理學院院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