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研究所EDBA在職專班修業規定內容
管理研究所EDBA在職專班修業規定(94.10.20更新)
91年12月25日91學年度第五次管理學院院務暨管理研究所所務聯席會議通過
92年7月8日91學年度第十一次管理學院院務暨管理研究所所務聯席會議修正通過
92年10月29日92學年度第一次管理學院院務暨管理研究所所務聯席會議修正通過
94年5月17日93學年度第八次管理研究所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EDBA在職專班修業期限以二至七年為限。依本校學則規定,以在職專班身份入學之博士生未於修業期限內修滿畢業應修學分數或未完成學位論文者,得申請延長修業期限,以二年為限。
第二條 EDBA在職專班課程畢業最低學分數為24學分,並需提交一篇博士論文,始可畢業。
第三條 EDBA在職專班課程包括以下類別:
1.管理基礎課程: 生產與作業管理(3學分)、行銷管理(3學分)、組織與管理(3學分)、管理資訊系統(3學分)、財務管理(3學分)等五科,未曾修習以上課程者,必須修習;曾修習者,可申請免修;修習管理基礎科目等五科,均不計入畢業24學分內。
2.論文專業課程: 由指導教授指定。 3.選修課程:EDBA/EMBA在職專班所開設之課程均可列為選修,學生亦可選修日間部研究所課程。 4.以上三點適用於92學年度(含)以後入學者。而90與91學年度入學者,應修習科目由學生本人與指導教授共同商定之,不受上列規定限制。
第四條 修習「海外企業研習」者,最多以承認四學分為畢業學分為限。
第五條 研究生通過資格考試後,方取得博士候選人資格。
第六條 研究生應於入學後二年內,通過博士候選人資格考試,未能於二年內通過資格考試者,依學則規定,應予退學。
第七條 資格考試均以筆試為之。93學年度(含)以後入學者,資格考試包括「高等研究方法」與「高等統計學」兩科。資格考試之科目以平均七十分為及格,一百分為滿分,EDBA在職專班學生必須通過此兩門學科始為及格。不及格之資格考試課程,可申請重考,重考以一次為限。
第八條 資格考試每學期舉辦一次,EDBA在職專班學生應依規定日期,事先向管理研究所提出申請。
第九條 EDBA在職專班學生於取得博士候選人資格後,始得商請本院專任助理教授以上教師擔任論文指導教授,並報管理研究所核備。
第十條 EDBA在職專班學生之選課事宜、研習進度及論文計畫之進行,由各指導教授負責輔導。在未選定論文指導教授前,則由管理研究所所長負責輔導事宜。
第十一條 EDBA在職專班學生於選定指導教授後,若有更換指導教授之必要時,必須商請原指導教授及新指導教授之同意,並向管理研究所報備。
第十二條 EDBA在職專班學生於申請博士學位考試前,應於具有審查制度之國外專業期刊發表(或被接受)至少一篇論文。所發表的論文除應是博士論文內容所衍生出來的,且要在具有學術指標SSCI、SCI 之期刊或經管研所所務會議審查通過之期刊發表。
第十三條 EDBA在職專班學生於完成博士論文初稿,並經指導教授與管理研究所所長同意後,得向管理研究所於學校行事曆規定時間內,提出學位考試之申請,並應備齊下列各項文件:
1.博士論文被期刊接受發表之證明文件(並須具備所屬的學術指標之證明文件)
2.博士論文申請書
3.論文初稿一本
4.教授推薦書
5.考試委員名單(由指導教授提供)
6.歷年成績單 經管理學院院務會議審查通過後,方得舉行學位考試。
第十四條 本規定若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校學則及有關規章辦理。 > 第十五條 本規定經管理學院管研所所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